越南目前经济形势  

  越南,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世界上蓬勃发展的亚太地区,又是连接中国与东盟庞大市场的海陆空便捷的“桥梁”。 作为东盟发展最迅速的国家,越南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目光。而我国的企业也纷纷把越南当作“走出去”的第一站。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越南经济近年展现了极大的潜力。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01年以来,越南年均经济增长均超过7.5%,2006年更是达到8.17%,经济总量达到610亿美元。目前,越南是继中国之后经济增长幅度最大的亚洲国家,成为东盟经济热点,被高盛公司誉为发展中国家的“新钻”。毫无疑问,越南已经成为亚洲地区极具投资成长价值的国家之一。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及其比重都优于中国。经济结构:从农林渔部门转向工业与建筑业部门。

越南河静省吊桥( Cau Treo )国际口岸经济区

  政府总理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总理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162/2007/QD-TTg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  2007年10月19

关于颁布河静省吊桥(Cau Treo)国际口岸经济区

活动规章的决定

 

政府总理

根据20011225日行政组织法;

根据20051129日投资法;

鉴于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及河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随同本决定颁布河静省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活动规章。

第二条.          本决定自登载《公报》之日起15天后生效,取代政府总理关于在河静省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实施若干政策试点的1998915177/1998/QD-TTg的决定。

第三条.          各部部长相当部级机关首长、政府下属机关首长、河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本决定的实施。                    

                                                      

总理阮晋勇(签字)

收文单位:

—党中央书记处;

—政府总理、各副总理;

—各部相当部级机关、政府下属机关;

—反贪污犯罪中央指导委员会办公厅;

—河静省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

—党中央办公厅及各部;

—国家主席办公厅;

—民族会议及国会各委员会;

—国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审计;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各团体中央机关;

—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各副主任;

  政府网址;政府总理发言人;

  各司、局、直属单位、《公报》;

—存档:秘书处、综合经济处(五本)。

 

 

 

 

 

 

政府总理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071019

 

河静省吊桥(Cau Treo)国际口岸经济区活动规章

(随同政府总理20071019162/2007/QD-TTg号决定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规章规定河静省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活动、实施的若干政策和国家管理组织在该区从事投资、经济活动、出入境、居住的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地理界限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是有确定地理界限的,属于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地区,但有单独的经济贸易空间,包括河静省香山县所辖的西山镇和山金一、山金二、山西等乡。

第三条.          设立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目标

1.              进一步增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及其他邻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

2.              通过地区合作机制开发经济利益以推动中部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全国的发展和融入国际经济作出贡献;

3.              打造、吸引国内外投资的富有魅力的环境,尽可能发挥现有优势发展生产和各类服务,猛促出口,扩大市场;

4.              创造就业机会,强化人才培训,提高人力资源;

5.              建设山区都市,营造支柱经济区,为大力促进河静省经济结构转移作出贡献。

第四条.          鼓励、保护政策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下列领域投资、经营的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基础设施和都市开发;工业发展;货物贸易、服务以及符合于越南法律和越南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2.              国家支持促进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旅游、贸易和向国内外潜在投资者宣传推介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环境的活动。

第五条.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经营组织、个人的权利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经营的组织、个人除了享受越南法律和越南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政府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优惠。如法律规范文件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优惠水平,则适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水平;

2.              按照同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商定的协议价格使用Dq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如交通线、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照明用电、水电供应、通讯联络;

3.              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已经投资项目的用地目的,在租地和转租地有效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含财产。如果变更项目的原始投资目的,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含财产的转让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始得实施;

4.              根据越南法律现行规定向越南和在越南活动的国际仅用组织在租地和租地有效期内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含财产。

第六条.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开发资金来源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主要开发资金来源

1.              计划与投资部主持并配合财政部和各有关机关每年根据国家预算法、国家财政平衡能力和国家主管机关已批准的重大技术、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为河静省安排中央财政针对性支撑资金,以便开展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重大技术、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国际开发投资信贷

3.              国内企业和居民直接投资,发行工程债券,或者设施需要者预支部分资金,联手资助信贷;

4.              外国资金,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含采取建设—营运—转让(BOT),建设—转让(BT),建设—转让—营运(BTO)等方式的信用组织资金、外国组织、个人资金。

5.              可以利用土地创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开发投资拆迁资金;

6.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技术、社会基础设施可以列入征求官方正式开发援助(ODA)项目目录;

7.              允许商业银行及依信用组织法设立和活动的信用组织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开办分支机构,以便依现行规定对其经济活动行使越盾和外币信贷职能。

 

第二章

货物服务进出口

第七条.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与国内市场的货物、服务交流关系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与国内市场的货物、服务交流关系是进出口关系,由海关机构依现行法律实施货物监管。

第八条.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有关手续

1.              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行李、外汇从内地进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应充分办理海关手续,依越南法律现行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2.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居民生产的农产品,使用国产原料、零件生产加工的货物输入越南内地时免办海关手续;

3.              财政部支持并配合河静省人委会就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海关手续作出具体知道,保证透明、方便,满足投资生产、经营的要求。

第九条.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进出口

1.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可以进出口各种货物,越南法律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所列除外;

2.  有条件进出口货物和限制经营货物目录所列货物的进出口依产业主管部的知道实施。

第十条.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货物加工、暂进复出、转口、过境、运输

1.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货物加工、暂进复出、转口、过境应遵守越南现行法律关于货物加工、暂进复出、转口、过境的规定及越南为其成员的国际关系条约;

2.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与老挝各经济贸易区及该国其他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依越南政府与老挝政府签订的相关协定办理;

3.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国内外组织、个人用剩的进口原料、物资、货物和还有商业价值的次品,依现行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后允许销往越南内地;

4.  从事出口货物生产和过境货物运输的投资项目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禁止流通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流通:

1.     越南法律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2.     越南法律禁止流通的货物.

第十二条. 单项规定管理的货物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单项规定管理的货物包括:

1.     礼物;

2.     转移的财产;

3.     正在越南活动的外交机关、国际组织的用品,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士的行李。

 

第三章

出境、居留、来往

第十三条. 在河静省有共同边界各县居住的老挝公民的出入镜

1.  在与河静省有共同边界各县居住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以下简称老挝公民)凭老挝主管机关发放的边民证或通行证来往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在该区暂住期不超过15天。

2.  前款老挝公民受河静省机关、组织的邀请,进入该省所辖其他地方的,由该机关、组织书面建议河静省公安发放来往许可证,来往许可证一次有效不超过5天,不得延期。

第十四条.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出境、入境、居留、暂住

1.     非免除签证的外国人、居定外国越南人及其家属要想进入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考察市场、工作,从事投资、经济活动可免签证并可居留、暂住不超过15天。

2.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居留,暂住事宜依公安部和河静省公安厅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越南公民进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

1.  越南公民可依据规定自由进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

2.  越南公民经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出国应遵守越南出入境法。人员与工具出入境的一切许可手续在口岸办理。

第十六条.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公路机动交通工具的管理

允许公路机动交通工具进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包括方向盘在右的外手车,以便在该区与老挝及其他邻国之间运输货物、旅客。这些工具进入越南内地时应遵守越南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投资优惠

1.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依投资法办理;

2.  国内外组织、个人有权选择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投资项目(越南法律禁止投资领域目录所列项目除外);

3.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4.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一切投资项目一律享受投资法、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法、企业收入税法规定的对经济社会特困地区的最高优惠及越南为其他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如:法律规范文件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优惠水平,则适用最高水平的;

5.  对招引官方开发援助、外国直接投资和国内投资有功的组织、个人、依竞赛奖励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收入税优惠

1.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项目,自开始投入运营时起算15年内适用10%的企业收入税税率,自发生应税收入时起算4年内免征,并在后续的9年内减征50%

2.  建立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更新工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获取的增收部分免征企业收入税最多4年,并在后续的7年免征50%

第十九条. 个人收入税优惠

法律规定应纳个人收入税的人员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工作减纳50%

第二十条. 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优惠

1.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生产和供应的货物、服务及从外国进口的货物、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不是由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设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进口的不到24座位企业应依法纳税。

2.  越南内地输往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货物、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从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输往越南内地销售的货物、服务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3.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生产、销售的以及从外国进口的应纳特别消费税货物、服务,无需缴纳特别消费税。不到24座位汽车应依法纳税。

4.  应纳特备消费税、服务从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输往外国无需交纳特别消费税。

5.  应纳特别消费税货物、服务从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输往越南内地应依法缴纳特别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税优惠

1.  原产于越南内地的货物、服务和从外国输往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货物、服务应免纳进出口税。不是由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设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进口的不到24座位汽车应依法纳税;

2.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生产、加工、再生、组装的货物输往外国时免纳出口税;

3.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生产、加工、再生、组装的货物如使用外国原料、物资、零件、半成品的,输往越南内地时免纳进口税5年,自开始生产之日起算,如不使用外国进口原料、零件输往越南内地时无需缴纳进口税;

4.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输往越南内地的货物如果原产于老挝的,依越南法律现行规定和两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减征进口税;

5.  国内外游客进入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时允许购买免税进口货(非禁止进口类货物)带往内地,其总值不超过每人每日500,000越盾,超过的部分应依法纳税;

6.  此政策付诸实施前,河静省人委会颁布规定,明确其享受人为游客,以保证严格管理,防止逃税。

第二十二条. 信贷优惠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生产、经营的各经济成分企业可依政府关于开发投资信贷的规定申请国际优惠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亏损的转移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有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商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决算后有亏损的,可以将亏损转入下年,并从应税收入中减除。亏损转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住房优惠

1.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有投资项目的组织、个人自订立租地合同之日起算头11年免付租地金,自第12年起适用河静山区县租地金的30%

2.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开发投资规划内的全部土地、水体面积一次性交给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依法组织拆迁补偿工作,以便向投资者交付出租土地。对每个项目用地的交付、出租由Dq管理处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做出决定,对土地、水体的有效利用负责,租地金以河静省人委决定的价位为依据。

 

 

第五章

财政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制度的实施

1.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采用越南法律现行规定的财政制度;

2.  财政部具体指导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适用的财政制度和海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结算币种

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之间的买卖、结算、转让及其他交易依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通过越南盾、老挝吉普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实施。

 

第六章

国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静省人委的责任

1.  指导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总体规划,明细开发规划的编制、审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配合活动规章、土地管理规章的编制;

2.  指导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获批规划的组织管理,审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每年开发投资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3.  主持并配合各相关部门、部门颁布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单行(项)规章,确保对其活动的严格管理;

4.  指导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充分执行政府总理和省人委规定的任务;

5.  指导秀山县人委及河静省各智能机关采取各种社会治安措施,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各企业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在本省有效的实施同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活动有关的打击走私、打击经营走私货及非法买卖行为的工作;

6.  落实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各经营项目的场地拆迁补偿和拆迁户安置工作;

7.  在越南、老挝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两国人民的特殊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同老挝波里坎赛省政府就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和老挝方面配合管理、调控、活动自原则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的组织机构

1.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由政府总理根据河静省人委和内务部部长的建议设立;

2.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是河静省人委直辖的国家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区的规章,国际主管机关批准的配合活动规章,规划、计划、进度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投资、建设和发展经济等领域的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有法人资格,国徽图形公章,办事处,专职编制,行政事业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每年划拨开发投资资金;

4.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主任和各副主任由河静省人委主席任命。

第二十九条.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开发区的任务权限

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履行一般口岸经济区管理处和本规章所规定的任务、权限。其任务、权限如下:

1.  编制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总体规划,明细开发规划,配合活动规章报送主管上级批准,并组织实施。

2.  颁发、调整、吊销经营注册证(营业执照),外国组织和商人商务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投资证、投资优惠证,在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定居外国的越南人劳动许可证及国家主管机关授权颁发的其他许可证证书。

3.  制定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各种价幅和费用、规费额度,依法报送机关审议颁行。

4.  牵头实行口岸和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行政改革,并应用信息技术服务其管理工作。

5.  编制促进投资贸易、旅游、服务计划,报送主管机关审批并组织落实、介绍、谈判、推进国内外投资、贸易、服务。

6.  编制每年投资项目目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主管机关审批,并组织实施。

7.  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各种投资,指导并按规定有效地管理国家财政对本区的投资。

8.  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向投资者交付或出租土地、水面以实施投资项目。

9.  管理和组织为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投资者的投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服务的工作。

10.主持并配合地方政府和各有关机关确保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的一切活动符合本规章和配合活动规章的规定。

11.配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区(贸易区)管理处,确保各经济区(贸易区)的发展符合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所订立的现行规定、协议及河静省与波里坎赛省所订立的现行协议。

第三十条. 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国家管理的配合

    各部和有关机关对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指导并授权该区管理处依法律和本规章的规定,对投资、建设、规划、资源和环境管理,都市管理和发展,劳动管理,出入口及其他一些领域履行权限内的职能、任务。

    对于部授权下放给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管理处管理的领域,各部、各部门和河静省人委会在该区设立直属单位,执行所接受的任务,以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委投资者和企业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章

实施条款

第三十一条. 实施条款

    涉及河静省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各组织、个人活动的其他事项,本规章未做规定的,适用贸易法、投资法、企业法、土地法和其他法规文件及越南为其他成员的国际条约的相应条款。

    自生效之日起,本规章的优惠政策机制也适用于吊桥国际口岸经济区已经从事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组织、个人剩余的有效活动期。

 

                                                       总理

                                                        阮晋勇

                                                          (已签字)